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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邱鹏飞、徐光辉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鹏飞,徐光辉,叶钅监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刑终42号抗诉机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邱鹏飞,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大专文化,学生,家住乐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光辉,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钅监彪,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鹏飞、徐光辉、叶钅监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赣028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邱鹏飞、徐光辉、叶钅监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邱鹏飞知道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有很多新电脑。2016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邱鹏飞、徐光辉、叶钅监彪商量到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偷电脑卖。邱鹏飞、徐光辉负责进入学校盗窃,叶钅监彪负责接送,盗得的电脑叶钅监彪得一台,其余归邱鹏飞、徐光辉。随后叶钅监彪借了辆摩托车,徐光辉、邱鹏飞分别买来作案工具手套、绳子。叶钅监彪骑摩托车将邱鹏飞、徐光辉送到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后门口后离开,邱鹏飞、徐光辉翻爬铁门进入学校,找到存放电脑的办公楼,邱鹏飞沿下水管攀爬进入二楼,再走楼梯来到三楼存放电脑的办公室,用绳子捆绑电脑,从二楼窗户吊放到楼下,徐光辉在楼下接应。邱鹏飞、徐光辉先后将十二台联想台式电脑吊放到楼下,二人将其中十台电脑藏匿在后一栋教学楼一楼女厕所内,并将厕所上锁,然后一人抱一台电脑原路返回并打电话叫来叶钅监彪接二人回去。邱鹏飞、徐光辉将一台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麻嘴”,另一台电脑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汪龙龙,非法所得归二人所有。经景德镇通达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涉案十二台联想台式电脑评估金额为人民币43200元。案发后,涉案十二台联想台式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上述事实,有原审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邱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徐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被告人叶钅监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1、根据相关规定,本案赃物的价格鉴定机构应为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景德镇司法通达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格;2、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采用的鉴定方法符合《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将电脑藏匿在女卫生间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4、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量刑畸轻。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致。原审被告人邱鹏飞提出:1、电脑没有发票,乐平市价格鉴定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既不合法也不合规,其同意景德镇通达司法鉴定中心的评估报告;2、其实际年龄比一审判决书记载的年龄小,实际出生时间是1998年3月17日;3、原审被告人叶钅监彪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之前的部分供述不属实,但原审判决书对其供述的归纳准确。原审被告人邱鹏飞、徐光辉、叶钅监彪均提出:十台电脑未搬离学校,属于犯罪未遂。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邱鹏飞知道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有很多新电脑。2016年2月4日20时许,原审被告人邱鹏飞、徐光辉、叶钅监彪商量到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偷电脑。邱鹏飞、徐光辉负责进入学校盗窃,叶钅监彪负责接送,盗得的电脑叶钅监彪得一台,其余归邱鹏飞、徐光辉。随后叶钅监彪借了辆摩托车,徐光辉、邱鹏飞分别买来作案工具手套、绳子。叶钅监彪骑摩托车将邱鹏飞、徐光辉送到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后门口后离开,邱鹏飞、徐光辉翻爬铁门进入学校,找到存放电脑的办公楼,邱鹏飞通过攀爬下水管的方式进入二楼,再走楼梯来到三楼存放电脑的办公室,用绳子捆绑电脑,将电脑从二楼窗户吊放到楼下,徐光辉在楼下接应。二人先后将十二台联想台式电脑吊放到楼下。邱鹏飞、徐光辉将其中十台电脑藏匿在另一栋教学楼一楼女厕所内,并将厕所锁好,然后一人抱一台电脑原路返回,并打电话叫来叶钅监彪接二人回去。邱鹏飞、徐光辉将一台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叶中(绰号“麻嘴”),徐光辉将另一台电脑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汪龙龙。非法所得归邱鹏飞、徐光辉所有。经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评估,涉案十二台联想台式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66960元。案发后,涉案十二台联想台式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认证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情况说明:证明原审被告人邱鹏飞、徐光辉、叶钅监彪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2、扣押、发还清单:证明乐平市公安局从原审被告人邱鹏飞等人处扣押全新联想牌电脑十二台,并发还给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事实。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原审被告人邱鹏飞指认了盗窃、藏匿电脑的地点。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相关情况。5、辨认笔录:证明原审被告人邱鹏飞经对12张不同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了其同案犯徐光辉。6、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初,原审被告人邱鹏飞、徐光辉以1500元的价格卖了一台全新的联想牌电脑给徐光辉表舅等事实。7、证人叶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5日,“猴仂”等人欲卖一台全新的联想牌电脑给其,最后卖给了汪发金(汪龙龙的父亲)等事实。8、证人叶某3、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3日原审被告人邱鹏飞、徐光辉放了台全新的电脑在他家,两天后拿走了等事实。9、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5日,其发现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办公楼三楼十八台全新的电脑被盗了,其中方正牌电脑三台、联想牌电脑十五台等事实。10、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前科证明:证明原审被告人邱鹏飞、徐光辉、叶钅监彪的身份情况以及三人均无前科等事实。11、原审被告人叶钅监彪(绰号“矮子”)的供述:2016年春节前,邱鹏飞对其说去偷学校的电脑,并说他以前从学校偷出过五台电脑,还问其能不能借到摩托车,其说偷到了电脑其要分一台,邱鹏飞答应了。2016年2月4日晚上,其与邱鹏飞、“猴仂”从网吧出来,邱鹏飞叫其去借辆摩托车来,“猴仂”去买了两双手套。其借来摩托车后,骑摩托车载邱鹏飞、“猴仂”去学校。途经上河村时,其去加油,邱鹏飞和“猴仂”去买了绳子。其将他俩送到学校后门(铁门)处,他俩进入学校偷电脑,其到远处一村口等他们。过了一会儿,邱鹏飞打其电话说有好多电脑,叫其回去叫辆车子来装,其就回网吧了,也没去找汽车。到了下半夜,邱鹏飞打电话问其找到汽车没有,其说没有找到,后其骑摩托车去接他们时,他俩一人抱着一台电脑,邱鹏飞说其他电脑锁在另一个地方藏起来了。12、原审被告人徐光辉(绰号“猴仂”)的供述:2016年春节前,邱鹏飞叫其与他到他以前读书的乐平市职业技术学校偷电脑,其同意了。2016年2月4日晚,其与邱鹏飞、“矮子”在横路街上吃完夜宵后,其和邱鹏飞买了双手套,“矮子”借了辆摩托车来,他们三人就骑摩托车往乐平市职业技术学校去,途经上河村时,邱鹏飞去商店买了根绳子。到了学校后,邱鹏飞让“矮子”回去了。其和邱鹏飞爬栅栏进入学校,邱鹏飞沿下水管攀爬进入办公楼二楼,再走楼梯来到三楼放电脑的办公室,用绳子捆住未拆封的电脑,从窗户吊放到楼下,其在楼下接应,邱鹏飞放了十二台电脑下来。其害怕被发现,就对邱鹏飞说这么多也拿不走,别太贪心,赶紧下来。邱鹏飞爬下来后,他们将十台电脑搬进另一栋楼的一楼女厕所内并将厕所锁了起来。后他们每人搬了一台电脑原路返回,邱鹏飞打电话叫“矮子”来接了他们回去。他们以1500元的价格卖了一台电脑给其表舅“麻嘴”,钱被其与邱鹏飞分了。以1200元的价格卖了一台电脑给盛宏方的妻舅汪龙龙,钱被其得了。13、原审被告人邱鹏飞的供述:2016年2月4日20时许,其与徐光辉、叶钅监彪商量到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偷电脑,叶钅监彪负责接送,盗得的电脑给叶钅监彪一台。叶钅监彪借了辆摩托车载其和徐光辉往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去,途经上河村时,叶钅监彪去加油,其和徐光辉去买了绳子。他们到了学校后门口,叶钅监彪就回去了。其和徐光辉翻铁门进入学校,其沿下水管攀爬进入办公楼二楼,再走楼梯来到三楼,用绳子捆住未拆封的电脑,从窗户吊放到楼下,徐光辉在楼下接应,将电脑搬进另一栋楼的一楼女厕所内。他们共偷了十二台全新的联想电脑。他们将其中的十台电脑锁在厕所内,拿了两台电脑原路返回,并打电话叫叶钅监彪来接了他们回去。他们以1500元的价格卖了一台电脑给徐光辉的母舅,钱被其与徐光辉分了,还有一台电脑怎么处理的其不清楚。2015年7月之前,其在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读了二年书,知道老师办公楼三楼一办公室里有好多新电脑。其偷电脑时打电话告诉叶钅监彪学校有六、七十台电脑,叫他开车来。偷到凌晨2时许,徐光辉说搬不动了,他们就没有再偷了。14、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乐价鉴字(2016)028号]:证明经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估价,涉案十二台联想台式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66960元。15、证明一份:证明原审被告人邱鹏飞是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13级计算机专业学生,2015年9月转入江西技师学院读书。16、采购合同、报账单、发票:证明每台涉案电脑的购进价为人民币6200元。关于景德镇司法通达鉴定中心是否具备刑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格的问题。经查,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六条等规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估价应该由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作出,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该类财物进行估价。故景德镇司法通达鉴定中心不具备刑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格。关于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采用的鉴定方法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经查,乐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计算机技术应用设备采购合同、报账单、付款发票等证据证实每台涉案电脑的购进价为人民币6200元。因涉案电脑被盗时尚未使用,根据《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按购进价即人民币6200元计算每台电脑价格,并考虑电子产品的技术更新等因素,酌情确定电脑技术性贬值率为10%,即综合成新率为90%并无不当。故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对涉案财物的鉴定合法合规。关于原审被告人将部分盗窃的电脑藏匿在学校女卫生间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还是既遂的问题。经查,作案时学校正值寒假,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不能随意出入。涉案电脑虽然被原审被告人藏匿在女卫生间,并上了锁,但要想将藏匿的电脑最终占为己有,需要避开学校值班人员的看守,再次攀爬铁门进出学校,实施盗窃行为。故三原审被告人事实上并没有占有藏匿的电脑,学校也没有丧失对电脑的控制。故原审被告人藏匿在学校女卫生间的电脑价值应以盗窃未遂计算。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邱鹏飞、徐光辉、叶钅监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学校电脑十二台,价值共计人民币66960元,数额巨大,三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十台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55800元)属于盗窃未遂,对该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邱鹏飞、徐光辉、叶钅监彪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盗窃所得赃物已全部被扣押,发还了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邱鹏飞、徐光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钅监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抗诉机关所提本案赃物的价格鉴定机构应为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景德镇司法通达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抗诉意见成立。三原审被告人所提将电脑藏匿在女卫生间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的辩解意见成立。邱鹏飞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其年龄错误以及叶钅监彪是犯意的提起者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撤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邱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2017)被告人叶钅监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淑文审判员  周寿林审判员  王慧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揽月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