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健、宋宝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健,宋宝军,宋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52号申请人:王健,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宋宝军,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宋立斌,男,汉族,成年,住高碑店市。申请人王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宝军、宋立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郭艳芳以其位于白沟镇服饰广场南侧C1-××号房产(房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白沟新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宋立斌名下的座落于白沟香邑澜山小区8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更名。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王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