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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物流港内。法定代表人:翟春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645.5元、违约金282691元、诉讼费用1850元及执行费8680元,共计636866.5元,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妇女儿童医院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中具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妇女儿童医院的工程款收入,限额63686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