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卢美萍与陈根深、卢梅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美萍,陈根深,卢梅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民初300号原告卢美萍,女,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根深,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卢梅卿,女,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卢美萍与被告陈根深、卢梅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美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根深、卢梅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美萍诉称:2015年10月14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率。两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陈根深、卢梅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率。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两被告经原告催讨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除逾期利息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6%外,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根深、卢梅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美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过年利率6%的,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根深、卢梅卿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海清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