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孙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414号原告: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和县汉源镇解放街*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刘某1,职务: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甘肃宇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某,男,汉族,45岁,住西和县。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诉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在2017年6月26日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以与被告孙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勤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