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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宏先、傅金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先,傅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宏先,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傅金忠,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先与被执行人傅金忠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顺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