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邢同木与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邢同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30号。法定代表人:苗家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同木,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同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皖022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邢同木就涉案工程施工工程款的结算数额及邢同木已收到工程款数额的确认均依据不足,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训明审判员 李广磊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