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湘平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少勇,北京中资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雷湘平,黄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731号申请人秦少勇,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油兴业物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中资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2号楼7层810。法定代表人雷湘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雷湘平,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资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01号。被执行人黄丽华,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资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秦少勇与雷湘平,黄丽华,北京中资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24950号对被执行人雷湘平,黄丽华,北京中资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雷湘平,黄丽华,北京中资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秦少勇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雷湘平,黄丽华,北京中资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雷湘平,黄丽华,北京中资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玉勇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范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润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