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卓富贵与重庆若涵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富贵,重庆若涵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829号原告卓富贵,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若涵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24号附1号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264772。法定代表人:余伟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青海,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富贵与被告重庆若涵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富贵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