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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天才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廖发忠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才,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天才,绰号“黑点点”,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兰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1996年12月因贩卖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2年12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兰州市人,初中文化,中石化五建公司工人,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南街159号1室。身份证号6201041967********。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天才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天才、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8日下午2时许,无业人员沈磊到被告人许天才家中欲购买毒品,沈磊将200元购毒款交给在场的被告人廖某某,许、廖二人随即出门去他处购买毒品,回来后廖某某将一小包毒品交给沈磊,沈磊当场从打开所购毒品拨出一部分,将剩余的毒品装在身上,廖某某从身上拿出一小包毒品,三人同另一名吸毒人员杨俊马共同吸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沈磊身上查获毒品一小包,在许天才家中茶几上查获毒品二纸包。经称重,查获的毒品净重分别为0.03克、0.01克、0.04克。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2、2017年2月6日至8日,被告人许天才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杨俊马、沈磊等人在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巷813号其住处吸食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天才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被告人许天才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天才、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同时有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天才、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天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天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天才、廖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天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天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长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各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