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邓大龙与李一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大龙,李一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668号原告:邓大龙,男,汉族,1992年7月4日出生,住彝良县。被告:李一建,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大龙与被告李一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大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大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邓大龙负担。审判员 段琼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