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5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兴国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瑶冈背56号2单元232房;2016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华斌,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及其辩护人徐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海伙同钟某某(已被判刑)在本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号逸涛网吧暗间内开设无名游戏机房,并由钟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5年3月9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钟某某、工作人员高某及数名参赌人员,当场查获游戏机“海洋之星”(八位机)、“3D宝马”(八位机)、“无名捕鱼机”(八位机)各一台以及赌博用具、赌资若干。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陈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高某、戚某某、吕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伙同他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海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被告人陈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该意见可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已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赌资、违法所得及赌博用具均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慧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镇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