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津久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宇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久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宇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043号原告天津久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稍直口村南紫阳道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408719961。法定代表人王桂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新旺,上海国雄(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宇川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金海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66968681。法定代表人杜国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明,职务维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庆,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久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宇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久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宇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