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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277号原告:李文杰,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彦,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7X。法定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伟,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生,住郏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生,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郏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李文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文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文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李文杰负担。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 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