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书伦与范应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伦,范应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574号原告:刘书伦,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被告:范应成,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原告刘书伦与被告范应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书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伦以被告范应成已经主动赔偿其损失,没有再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书伦承担。审判员 王姗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岑翼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