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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书伦与范应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伦,范应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574号原告:刘书伦,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被告:范应成,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原告刘书伦与被告范应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书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伦以被告范应成已经主动赔偿其损失,没有再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书伦承担。审判员  王姗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岑翼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