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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蔡汉仁与叶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汉仁,叶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蔡汉仁,男,汉族,1967年3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叶志强,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蔡汉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志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叶志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汉仁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