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明辉与沈阿知、沈幼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辉,沈阿知,沈幼贞,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733号原告:王明辉,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容,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阿知,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沈幼贞,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沈志强,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王明辉与被告沈阿知、被告沈幼贞、被告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明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王明辉负担。审判员  郑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颖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