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春林与被申请执行人陶立新、大连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立模具(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富临门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春林,陶立新,大连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立模具(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富临门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钱春林被执行人陶立新。被执行人大连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金华小区41号1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陶立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洪立模具(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225号。法定代表人陶立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富临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E区37号1-4层19号。法定代表人陶立新,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陶立新名下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盛园2-17-1号房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陶立新名下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盛园2-17-1号房屋。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