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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周树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周树宾,陈伟霞,孙风武,张梅玲,任林成,张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6849207Y。法定代表人:耿庆涛,行长。被执行人:周树宾,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陈伟霞,女,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风武,男,1989年6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梅玲,女,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任林成,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佳佳,女,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树宾、陈伟霞、孙风武、张梅玲、任林成、张佳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树宾、陈伟霞、孙风武、张梅玲、任林成、张佳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