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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法律、秦园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法律,秦园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法律,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至县。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12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八日(未执行)。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曹高敏,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秦园园,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至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徐飞飞,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法律、秦园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法律、秦园园和辩护人曹高敏、徐飞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初至12月7日,被告人卢法律受雇一上家在瑞安市为其丢放毒品用于贩卖,按上家指示在指定地点拿取冰毒后,予以分包并丢放,并将丢放地点告知上家。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秦园园来到瑞安市,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秦园园在被告人卢法律介绍下受雇于另一上家为其丢放毒品用于贩卖,按上家指示在指定地点拿取冰毒后,予以分包并丢放,并将丢放地点告知上家,被告人秦园园丢放部分冰毒后,于当晚和上家发生争吵,便拒绝再为其丢放毒品。之后,被告人秦园园住在被告人卢法律的租住处,期间帮被告人卢法律分包并丢放冰毒2包。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卢法律按上家指示拿取1包冰毒准备分包丢放,后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康路边一点心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衣服口袋内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大包、裤子口袋内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小包等物。后公安人员到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弄×幢×号××室被告人卢法律租住处,抓获被告人秦园园,��获冰毒疑似物一包、麻古疑似物一包25粒、电子秤二台、账簿一本、塑料自封袋若干等物。经称量,被告人卢法律衣服口袋查获的冰毒疑似物重99.56克,裤子口袋内查获的冰毒疑似物重0.67克,租住处查获的冰毒疑似物重4.29克,租住处查获的麻古疑似物重2.10克。经鉴定,上述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卢法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法律、秦园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2部、电子秤2台、账簿1本、塑料自封袋21包、塑料片1片、双面胶31卷、红包1包、小刀1把、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表、照片、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检定证书、毒品上交清单、通讯清单、登机牌、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法律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秦园园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法律、秦园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法律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秦园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法律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曹高敏、徐飞飞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法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秦园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电子秤2台、账簿1本、塑料自封袋21包、塑料片1片、双面胶31卷、红包1包、小刀1把,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2部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