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建与甄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甄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835号原告:周建,男,生于1992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甄天云,男,生于1979年3月1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周建与被告甄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周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建负担。审判员 艾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