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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建与甄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甄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835号原告:周建,男,生于1992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甄天云,男,生于1979年3月1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周建与被告甄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周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建负担。审判员  艾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