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温利超与周虎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利超,周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温利超,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个体户,现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周虎德,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温利超与被执行人周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4769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虎德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112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佘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