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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荣倩与柴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倩,柴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85号原告荣倩委托代理人钟海波,系原告丈夫。被告柴杰原告荣倩与被告柴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倩撤回对被告柴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