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荣倩与柴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倩,柴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85号原告荣倩委托代理人钟海波,系原告丈夫。被告柴杰原告荣倩与被告柴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倩撤回对被告柴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