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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纪福红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1执60号之一纪福红盗窃罪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金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纪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将被执行人纪福红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局、金湖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纪福红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纪福红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暂无存款可供执行。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秦建峰代理审判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