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同伟与高德轩、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同伟,高德轩,XX,濮阳中荷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286号原告邓同伟,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民权县。被告高德轩,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被告XX,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濮阳中荷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台前县后方乡王坊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同伟诉被告高德轩、被告XX、被告濮阳中荷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同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高德轩已自动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邓同伟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同伟承担。审判员 曹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