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7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同伟与高德轩、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同伟,高德轩,XX,濮阳中荷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286号原告邓同伟,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民权县。被告高德轩,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被告XX,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濮阳中荷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台前县后方乡王坊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同伟诉被告高德轩、被告XX、被告濮阳中荷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同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高德轩已自动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邓同伟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同伟承担。审判员  曹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