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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明军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明军,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2012年8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63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27日22时左右,被告人宋明军伙同程某、李某、汪某、谭某、李某1(均已判刑)等人因债务纠纷,在程某家中对被害人卢某语言威胁及殴打后,将被害人卢某挟持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金都宾馆,当日晚由谭某和宋明军照看。次日14时左右,再将卢某及其儿子卢某1带至龙都街道西海宾馆,程某出资并以其身份证开房,当晚由宋明军和谭某照看卢某。李某1替换宋明军,非法限制被害人卢某人身自由对2015年11月29日23时左右,在此期间李某、汪某、程某、宋明军均对被害人卢某实施了殴打。被告人宋明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宋明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明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籍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