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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金兰、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兰,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兰,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忠,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藤县。法定代表人:桂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兰与被执行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藤劳人仲案字(2017)8号调解书确定支付申请执行人马金兰工资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梧州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账号21×××81内的存款28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