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滁州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东大街127号。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夫,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冬,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冯青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