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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向阳、蒲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阳,蒲小华,罗茜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向阳,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蒲小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罗茜茜,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向阳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48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小华、罗茜茜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蒲小华、罗茜茜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永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