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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清洪、钱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洪,钱志斌,陈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洪,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志斌,男,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兰,女,194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斌,与陈学兰为夫妻关系。上诉人李清洪因与被上诉人钱志斌、陈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张树俊、于春梅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清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玉福审 判 员  张小雪代理审判员  尚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