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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诉被申请人于万春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于万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督6号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住所地裁定书双桥区中华路6号区政府老楼510室。法定代表人王孝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邢桂香,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于万春,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钟鼓楼小区*******号,身份证号1308021993********,本院受理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20日发生(2017)冀0802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于万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万春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冀0802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由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承担。审判员  徐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