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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达鹏与江岩、黄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达鹏,江岩,黄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552号原告:吴达鹏,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岩,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苹,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吴达鹏与被告江岩、黄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吴达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达鹏以江岩、黄苹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达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吴达鹏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艺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