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雅之韵建材有限公司与刘道华、王凌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雅之韵建材有限公司,刘道华,王凌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126号原告:郑州雅之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西航海路北2号楼2单元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挥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华,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庆,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凌云,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庆,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雅之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道华、王凌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郑州雅之韵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雅之韵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郑州雅之韵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人民陪审员 苏爱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