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邹顺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邹顺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29民初562号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珊,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顺泉,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公司)与被告邹顺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鹏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魏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顺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鹏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下欠租金156333元,违约金7816.65元;二、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被告将租赁门市归还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管理的位于城口县原社保局底楼的一间门市签订了编号为CQPXGS2014-17号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期为三年,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缴,并约定违约金为当年租金的5%。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的租金。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邹顺泉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本院对经审查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7日,鹏欣公司作为甲方,邹顺泉作为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于2014年4月14日至15日对其管理的县内部分经营性门市及商业楼层进行公开竞租,乙方通过重庆产权联合交易所城口支所进行了报名和网络竞租,甲方将位于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工业园区底楼,国有资产管理公告牌编号1的门市一间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三年,三年租金合计469000元,竞租时缴纳的保证金18000元自动转为本合同租金,即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租金451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计付,第一年的租金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租金138333元,第二年度的租金156333元在第一年期满前15日向甲方支付,第三年的租金156333元在第二年期满前15日向甲方支付;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照年租金的10%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未交纳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水费、电费、燃气费或物业管理费等),则每逾期一天按上述费用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赔偿。合同签订后,2014年5月19日鹏欣公司将租赁门市交付邹顺泉使用。经催收,邹顺泉未向鹏欣公司交纳第二年度(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的租金156333元。邹顺泉于2016年5月19日将门市归还给鹏欣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时支付租金。庭审过程中,原告同意将被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5633元用于抵扣租金,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还应向原告交纳下欠租金140700元。被告逾期缴纳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按第二年的租金156333元的5%支付违约金,共计7816.65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未能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顺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租金140700元,违约金7816.65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92元,由被告邹顺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