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龙厚与李秀梅、鲁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龙厚,李秀梅,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301号之一申请人:刘龙厚,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申请人:李秀梅,女,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申请人:鲁明,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3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申请人李秀梅、鲁明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刘龙厚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经查,申请人刘龙厚未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秀梅、鲁明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刘龙厚所有的鄂F×××××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刘红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武当路27号1栋3-5-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