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蚌埠市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与城关区排洪南路盛海洋汽车配件经销部、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城关区排洪南路盛海洋汽车配件经销部,孙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99号原告:蚌埠市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中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7228467Q。法定代表人:陈文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被告:城关区排洪南路盛海洋汽车配件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排洪南路313号西三区B8号,经营者:孙海。被告:孙海,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关区排洪南路盛海洋汽车配件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蚌埠市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梦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