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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成龙申请执行郑军、常仕兴、罗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84号申请人:黄成龙,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郑军,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常仕兴,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罗娟,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黄成龙申请执行郑军、常仕兴、罗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79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军、常仕兴、罗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郑军、常仕兴、罗娟银行存款32263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