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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郑时林、陶敏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郑时林,陶敏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934号原告: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五里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9730271C。法定代表人:曹振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得成,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时林,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陶敏峰,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时林、陶敏峰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易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