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业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娜,李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刑初130号自诉人许红娜,女,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人李业群,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自诉人许红娜以被告人李业群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被告人李业群履行了全部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许红娜自愿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业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许红娜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潘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肖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