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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6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姚伟良与常熟市辛庄镇港丰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伟良,常熟市辛庄镇港丰装饰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6474号申请执行人姚伟良,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常熟市辛庄镇港丰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洞港泾村。经营者连士安,男,汉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申请执行人姚伟良与被执行人常熟市辛庄镇港丰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常熟市辛庄镇港丰装饰材料厂结欠申请执行人姚伟良货款人民币7万元。此款被执行人常熟市辛庄镇港丰装饰材料厂于2015年11月1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已当场履行),自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4月止的每月20日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按欠款总额7万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尚有最后一期1万元未能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未执行到位1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