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4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李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407号原告:胡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乡。被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