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燕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张洪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24号申请人张燕,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信瑜善业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张洪彦,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关于张燕与张洪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燕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彦应偿还申请人张燕欠款五十七万一千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洪彦名下无车辆、无房屋、无投资股票。冻结张洪彦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六角二分。申请人张燕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洪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张洪彦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周鹏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