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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王志军、王会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王志军,王会举,秦秀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29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丽,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志军,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会举,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秦秀霞,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超群与被告王志军、王会举、秦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超群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超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