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北平、王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北平,王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925号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太和县细阳路与文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峰,系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杰,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王北平,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影,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北平、王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人民陪审员 李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