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绍龙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绍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绍龙,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2005年4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7年10月19日减刑释放。2010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12月30日因盗窃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6年9月1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3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绍龙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绍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绍龙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丁绍龙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绍龙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审 判 员 田 芳代理审判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