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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德利与汪清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利,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汪清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朴时龙,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德利与被执行人汪清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冯德利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8.78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本次终结执行。2017年6月5日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冯德利与被执行人汪清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执行员  邹忠建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梁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