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覃艳春、韦绍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艳春,韦绍文,骆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覃艳春,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韦绍文,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骆国芬,女,1983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覃艳春申请执行韦绍文、骆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绍文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骆国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骆国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