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树田、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黄树田,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住所地了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旭昌。被执行人黄树田,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军,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树田、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冀08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黄树田、王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