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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桃果与李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桃果,李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民初682号原告:杨桃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然,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赢。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江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桃果与被告李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石家庄中支)、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都邦财险保定中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桃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然,被告都邦财险石家庄中支、���邦财险保定中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马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桃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三被告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轮车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89969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杨桃果变更诉讼请求为: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5888.2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李赢驾驶刘耀辉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恒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曲阳县恒山路与复兴街十字路口处闯红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桃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桃果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验,作出曲公交认字[2017]第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赢负事���的全部责任,杨桃果无责任。此事故给杨桃果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及经济损失。因肇事车辆在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内予以赔偿。李赢未作答辩。都××石家庄中支、都邦财险保定中支辩称,1、本案如果属于保险责任,我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2、依法核实双证是否年审,如年审合格,同意赔偿;3、我司非直接侵权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6日6时25分许,被告李赢驾驶冀F×××××(未悬挂)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恒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曲阳县恒山路与复兴街十字路口处,闯红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杨桃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桃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曲公交认字[2017]第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桃果无责任。冀F×××××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刘耀辉,该车在被告都××石家庄中支投有交强险,在被告都邦财险保定中支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李赢驾驶证、冀F×××××号车行驶证、都邦财险保单等予以证实。原告杨桃果主张损失及原告杨桃果、被告都××石家庄中支、都邦财险保定中支举证、质证如下:医疗费28801.24元。原告提交了曲阳县第二医院门诊收费票据5张(金额合计1951.75元)、住院收费票据1张(金额为26846.49元)、住院病历1份(载明住院日期为2017年1月6日,出院日期为2017年1月26日,实际住院20天���出院医嘱载明定期复查、待患者可以坐、立后眼科门诊继续治疗,加强营养,继续平卧位,建议陪护人,继续门诊用药)、费用清单1份、检查报告单1份。都××石家庄中支、保定中支称无异议。护理费6504元。原告称护理人员为白文专、苗亚静,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为60天。对此提交了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意见书1份(载明护理期为30-60日)。都××石家庄中支、保定中支称对护理标准无异议,护理期限过高,认可一人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原告称住院20天,按每天100元计算。都××石家庄中支、保定中支称认可每天50元。残疾赔偿金84747元。原告称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参考伤残等级计算12年。对此提交了曲阳县城乡规划局证明1份(载明曲阳县恒州镇许城东村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系城中村),杨桃果、苗来军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载明住址为河北省××××中路向阳胡同62号),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载明杨桃果综合评定为8.5级伤残)。都××石家庄中支、保定中支称待庭后核实。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都××石家庄中支、保定中支称数额过高,请求法院核定。营养费3000元。原告主张每天50元,营养期间为60天。对此提交了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意见书1份(载明营养期为30-60日)。都××石家庄中支、保定中支称期限过高,请法院核定。交通费10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都××石家庄中支、保定中支称无票据,不认可。鉴定费2336元。原告提交了保定法医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张(金额为2336元)。都××石家庄中支、保定中支称不认可。原告称以上损失共计135888.24元,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另被告李赢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解协议一份,称杨桃果向都邦财险主张损失的理赔款归杨桃果所有,与李赢无关,除都邦财险赔偿的部分外,李赢自愿补偿杨桃果经济损失36000元,杨桃果不再追究李赢个人任何法律责任。原告杨桃果、被告都××石家庄中支、保定中支对此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桃果无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之处,予以认定。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28801.24元,有据证实且被告都××石家庄中支、保定中��无异议,予以认定;2.护理费:原告主张6504元,称由二人护理,因原告未提交证据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应按照一人护理计算。另原告提交的出院医嘱明确载明“建议陪护人”,结合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意见书护理期限建议,护理期限酌定住院期间加出院后一个月,计50日,故护理费计为3011.92元(21987元/年÷365天×5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4.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84747元,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故予以认定;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7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6.营养费:原告主张3000元,每天50元标准过高,酌定为每天30元,营养期间酌定为住院期间加出院后一个月,计50日,故营养费计为1500元(30元/天×50天);7.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未提交证据,考虑到交通费的产生实属必然,结合本案实际酌定为300元;8.鉴定费:原告主张2336元,有据证实,予以认定。综上,杨桃果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为130196.16元。李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都××石家庄中支投保了交强险,在都邦财险保定中支投保了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都××石家庄中支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杨桃果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残疾赔偿金84747元、护理费3011.92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05558.92元,就24637.24元剩余损失由都邦财险保定中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全部赔偿。因杨桃果的损失已确定由都××石家庄中支、都邦财险保定中支予以赔偿且杨桃果与李赢已经订立调解协议,故李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都××石家庄中支赔偿原告杨桃果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残疾赔偿金84747元、护理费3011.92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05558.92元;被告都邦财险保定中支赔偿原告杨桃果医疗费1880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2336元,合计24637.24元;被告李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杨桃果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桃果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残疾赔偿金84747元、护理费3011.92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05558.92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桃果医疗费1880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2336元,合计24637.24元;被告李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杨桃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计1509元。由原告杨桃果负担63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172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2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