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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喜才与董海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喜才,董海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226号原告:彭喜才,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委托代理人:彭勃,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董海涛,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彭喜才诉被告董海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彭喜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